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张克红。委托代理人孙金萍。被告徐红建。被告刘茂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红与被告徐红建、刘茂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红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在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中约定“争议的解决: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浦区,故上述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属无效约定,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或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淮安市清浦区,故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院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被告徐红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年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斌
人民陪审员 惠东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