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363号
原告:孙凤攀。
委托代理人:韩丽敏。
被告:吴勇。
被告:符克富。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蒋永明。
委托代理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攀诉被告吴勇、符克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莹独任审判。原告孙凤攀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克富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攀申请撤回对被告符克富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攀撤回对被告符克富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任莹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