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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80号

赵钗萍与赵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钗萍,赵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80号

原告:赵钗萍。

被告:赵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钗萍诉被告赵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钗萍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钗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赵钗萍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