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80号
原告:赵钗萍。
被告:赵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钗萍诉被告赵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钗萍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钗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赵钗萍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琦霞 来源:
赵钗萍与赵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80号
原告:赵钗萍。
被告:赵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钗萍诉被告赵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钗萍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钗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钗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赵钗萍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郑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