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负责人谢宗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信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可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恩。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信飞、童可娜、王善养、赵新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2)舟定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又未申请缓交,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耕炜
审 判 员 徐惠忠
代理
审判员 张秀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高嘉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