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65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琳。被告邹富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吴琳、邹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在7日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邢 妍 来自
李兵与邹富泉与吴琳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65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琳。被告邹富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吴琳、邹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在7日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邢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