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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债初字第465号

李兵与邹富泉与吴琳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兵,吴琳,邹富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债初字第465号原告李兵。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琳。被告邹富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吴琳、邹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含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按规定在7日内缴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邢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