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张阿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田灵、陶冬生。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伟与被告广州市托美尔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阿伟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阿伟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严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