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委托代理人葛XX、胡XX。被告钱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于雷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高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