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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682号

叶筱莎与陈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良,叶筱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筱莎。

上诉人陈良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良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