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筱莎。
上诉人陈良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良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肖闻
审 判 员 郑林军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