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004号罪犯纪炳臣。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了(2007)二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炳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027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纪炳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炳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炳臣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1年5月19日,获2011年1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2011年4季度单项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纪炳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炳臣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