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紫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翁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旬阳县。被告紫阳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紫阳县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系紫阳县财政局支付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甲,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乙,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甲,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第三人张丙,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甲,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第三人孙某某,女,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甲,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紫阳县财政局、第三人张甲、张乙、张丙、孙某某税收(契税)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已与第三人张甲、张丙、张乙、孙某某自愿达成了协调意见,协调处理了该案,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长 王红霞
审判员 王雪斌
审判员 罗 斌
二○一三年五月十六
书记员 卢贤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