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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004号

朱传斌与吴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执行人,吴庚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执行人:朱传斌,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吴庚申,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传斌与被执行人吴庚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变卖财产需要时间,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郊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斌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杜志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