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大川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昌强,男,汉族,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在执行泸州大川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昌强挂靠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泸泸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昌强所有的停放于泸州中星的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一三年五月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泽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