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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倴执字第309号

赵庆阳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庆阳,李胜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阳,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胜江,男,1972年月4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庆阳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胜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方宝祥

审判员  李纯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