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倴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赵庆阳,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胜江,男,1972年月4月2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庆阳与李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胜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9)倴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红
审判员 方宝祥
审判员 李纯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