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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1996号

汪宝坤故意杀人罪,汪宝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宝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96号罪犯汪宝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2006)丽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宝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同案犯提出上诉,于2006年11月23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二中刑终字第5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止。2011年9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6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宝坤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宝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宝坤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宝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宝坤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