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992号罪犯陈士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士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02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士海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11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士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士海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士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士海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9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