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姚中秋,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姚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
二0一三年五月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新 来源:
申请人李卫诉被执行人姚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姚中秋,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姚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
二0一三年五月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