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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55号

申请人李卫诉被执行人姚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姚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卫,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姚中秋,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与被执行人姚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立新

二0一三年五月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建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