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86-2号原告杨某光。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光诉被告赖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赖某鸣名下价值10000元的财产。现因本院对该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杨某光向本院申请解封,故本院原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赖某鸣名下价值10000元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娄云惠
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
人民陪审员 谭志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张灵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