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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执字第2418号

赵旭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2418号罪犯赵旭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2月11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旭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旭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旭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旭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