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方小华,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
申请执行人:胡文娣,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
被执行人:徐细庭,女,汉族,1944年1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细庭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637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