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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94号

方小华、胡文娣与徐细庭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小华,胡文娣,徐细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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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方小华,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

申请执行人:胡文娣,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

被执行人:徐细庭,女,汉族,1944年1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细庭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637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祖龙

审判员  黄 刚

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