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名下存款。
本院认为,被告鲍某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所有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员吴玉锋
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