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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589号

王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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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王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名下存款。

本院认为,被告鲍某要求冻结原告王某存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所有的存款5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陶宝华代理审��员吴玉锋

人民陪审员  戴仁道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