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
原告:袁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左鹏,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葛劲松,职业不详。
被告:李穗,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萍与被告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萍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袁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袁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炎
审 判 员 孔 静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荣慈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