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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袁萍与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萍,葛劲松,李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

原告:袁萍,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闻,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左鹏,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葛劲松,职业不详。

被告:李穗,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萍与被告葛劲松、李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萍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袁萍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葛劲松、李穗银行存款2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袁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清溪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淠河路房屋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炎

审 判 员  孔 静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荣慈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