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表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表欢。
上诉人梅表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表金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梅表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表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