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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202号

梅表金与梅表欢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梅表金,梅表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表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表欢。

上诉人梅表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民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表金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梅表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表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文杰

审判员  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