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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253号

王菠、亢亚文、亢嘉昊与惠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菠,亢亚文,亢嘉昊,惠武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菠,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亢亚文,女,1988年11月3日生,住址及职业同上。原告亢嘉昊,男,2005年5月2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明军,系三原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惠武涛,男,40岁,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菠、亢亚文、亢嘉昊诉被告惠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天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