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菠,女,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原告亢亚文,女,1988年11月3日生,住址及职业同上。原告亢嘉昊,男,2005年5月26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明军,系三原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惠武涛,男,40岁,汉族,住三原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菠、亢亚文、亢嘉昊诉被告惠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天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