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谷阳北路239号江南颐和家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李步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三宝,该公司员工。被告任建会。
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会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中房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