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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8号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宝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彭宝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汉族,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6)郧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宝勇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彭宝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发现彭宝勇的银行存款4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宝勇银行存款4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泽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