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31号原告赵振池,男,汉族,1948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贤顺,男,1946年7月1日出生。被告莫达潮,男,汉族,1950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池诉被告莫达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振池负担。
审判员 杨 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