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64号原告崔家军,居民。被告杨云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军与被告杨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О一三年一月八日作出(2013)滕商初字第64号保全裁定,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崔家军申请解除对该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云平名下的鲁D×××××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孙茂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