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帅府饭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帅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某帅府饭店于2013年4月11日以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某 来源: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帅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某帅府饭店。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某帅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某帅府饭店于2013年4月11日以等待另一案件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