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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初字第625号

(1)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25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钊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良

审 判 员  毛明强

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梁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