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彬,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张伟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彤,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周彬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于2012年12月3日送达给上诉人,经办人于2013年4月16日致电上诉人周彬,确认其没有缴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