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吴华明。委托代理人郭子骞。被告陈杏兴。被告曹凤英。被告陈建华。被告陈心怡。法定代理人被告陈建华。被告陈巧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明与被告陈杏兴、曹凤英、陈建华、陈心怡、陈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建华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顾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