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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387号

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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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387号

原告:孟某某。

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