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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第70号

原告董喜泽、李哲英诉被告李刚、卢委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喜泽,李哲英,李刚,卢委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董喜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晋龙饲料公司工人。原告李哲英(系董喜泽妻子),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晋龙饲料公司工人。被告李刚,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驾驶员,住本村。被告卢委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稷山县清河镇刘村人,住本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法定代表人李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泽、李哲英诉被告李刚、卢委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喜泽、李哲英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刚驾驶的被告卢委琪所有的晋LA4733微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赵立更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晋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彧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