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向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楼继航。
上诉人马向阳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马向阳认为,东阳市2004年进行行政村撤扩并,将湖沧小区、陈泉头小区等八个小区合并成一个“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外均以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承担责任。故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陈泉头小区经济上独立核算,有独立的财产,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马向阳承租的农田属于陈泉头小区所有,案涉纠纷亦系陈泉头小区组织原村民“移栽”马向阳种植的葡萄引发,故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裁定驳回马向阳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