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
负责人:蒋德富。
委托代理人:区德龙。
委托代理人:郭锦霞。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超智网吧。投资人:黄典民。
委托代理人:黄立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金湾区超智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超智网吧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金湾区超智网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代理
审判员 马 艳
人民陪审员 卞 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荣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