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虞建松。
委托代理人:包立恒。
被告:陈建洪。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楼再录。
委托代理人:蒋向雁。
原告虞建松与被告陈建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虞建松诉请医疗费的关联性及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韩 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