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仑行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委托代理人虞伟绘、王倩静。被执行人冯文保。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2)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代理
审判员 毛 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玲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