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慧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凌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崇杰。
上诉人王睿为与被上诉人柴凌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睿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上诉人王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炳连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