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700号
原告:叶春霞。
被告:郑秋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乔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霞与被告郑秋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秋生申请对原告叶春霞的医疗费合理性进行鉴定,致本案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尉子靖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