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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47号

葛德大与葛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德大,葛云飞,葛新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4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德大。

委托代理人:葛江娇。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云飞。

委托代理人:王晓凌。一审

第三人:葛新大。申请再审人葛德大因与被申请人葛云飞、一审第三人葛新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浙金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葛德大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两份杜卖契中“葛德大”的签名均非其亲笔所写,是伪造的,请求撤销(2012)浙金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葛云飞答辩称:本案一审时经过鉴定,杜卖契中“葛德大”的签名是其自己所签,该鉴定合法有效,因此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的杜卖契是真实的,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葛德大的签名的真实性问题,在一审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争议的签名进行鉴定,结论为两份杜卖契中“葛德大”的签名与样本中“葛德大”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二审期间,申请再审人提出重新鉴定,但其未能提供可供鉴定比对的样本,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也没能提供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故对于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葛德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葛德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