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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363号

胡余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余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363号

原告:胡余明,

委托代理人:徐国健。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负责人:许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余明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余明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余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余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余明负担。

审判员  李良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