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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

江树宝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江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树宝,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2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树宝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树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一)2006年10月,被告人江树宝及同案人许业伦、钟柱华、钟炼高、黄灼安(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加油站旁的空地处搭棚非法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赌三公”的方法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许业伦出资;黄灼安负责发牌及抽取利润;江树宝及钟柱华、钟炼高等人则负责看场及“看风”。该赌场经营10天后,被警察查封。江树宝及许业伦、钟柱华、钟炼高、黄灼安等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元,并共同分用。2007年6月,江树宝及许业伦、钟柱华、钟炼高、黄灼安,采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茂辉街4号门口空地处开设赌场。该赌场经营10天后,被警察查封。江树宝及许业伦、钟柱华、钟炼高、黄灼安等人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并共同分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同案人许业伦、钟柱华、钟炼高、黄灼安、江宏亮、江锦辉、江浩添及被告人江树宝合伙开设赌场的供述。(二)因所开设的赌场先后2次被查封,同案人许业伦怀疑是被害人钟*所为,为此而伺机报复。2007年7月28日19时许,许业伦怀疑钟*指使他人到其家寻仇,遂纠合了被告人江树宝及同案人江宏亮、江浩添、江锦辉、钟柱华、钟炼高,然后又通过同案人李凯纠合了另外3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准备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由钟炼高先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双岗村篮球场附近监视钟*的行踪,江锦辉则驾驶面包车搭载江树宝、江宏亮、江浩添、钟柱华及另3名同案人,在钟柱华带路下去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广合街16号门前。经钟柱华指认出钟*后,江树宝及江宏亮分别持霰弹枪、江浩添持铁锤、另3名同案人分别持木棍下车一并追打钟*。江浩添及另3名同案人将钟*殴打致倒地后,江树宝连开三枪,其中一枪打向天空,另外两枪分别打中钟*左小腿和右大腿。作案后,江树宝及同案人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6月4日,江树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钟*系被他人用霰弹枪枪击左小腿及右大腿,造成右股动、静脉及左腓动、静脉断裂、左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与被告人江树宝供述杀害钟*的手法一致;侦查机关在现场提取的物证猎枪弹壳三枚,与江树宝称在案发现场共开了三枪的供述一致;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双岗村4队广合街18号对面篮球场旁的综合情况,与江树宝称在案发现场实施犯罪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辩认一致;证人钟*、钟**、钟***、钟****案发当天看到钟*腿部中枪的情况及听到三声枪响的证言;同案人江浩添、江宏亮看到江树宝朝天开了一枪,朝被害人腿部开了两枪的供述及对江树宝相片的混杂辩认;同案人许业伦、钟柱华、江锦辉听过江树宝说开枪打中被害人腿部的供述及对江树宝的相片的混杂辩认;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江树宝有自首情节的到案经过;江树宝从侦查阶段至一审庭审、二审提讯均稳定供述枪击杀害钟*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树宝持霰弹枪近距离射击被害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树宝还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树宝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43号认定被告人江树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海涛

代理

审判员  邹伟明

代理

审判员  范国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