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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9号

潘金珏与徐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景华,潘金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华。

委托代理人:刘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珏。

委托代理人:潘日链。

委托代理人:陈荣伟。

上诉人徐景华为与被上诉人潘金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2)衢龙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景华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景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景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徐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