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景华。
委托代理人:刘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珏。
委托代理人:潘日链。
委托代理人:陈荣伟。
上诉人徐景华为与被上诉人潘金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2)衢龙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景华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景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景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上诉人徐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慧芳
代理
审判员 祝伟荣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