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仪民初字第0473号

原告陈忠万与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忠万,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仪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陈忠万。委托代理人刘登田,仪征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集中区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勤,董事长。

原告陈忠万与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胡森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忠万的委托代理人刘登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忠万诉称,我于2012年2月份到被告处上班,自2012年7月份起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就未发给我工资,截止2012年11月底,被告共拖欠我工资8213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821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陈忠万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7、8、9、10、11月份工资发放报销表各1份;2、仪劳人仲不字(2013)第03—13号仲裁裁决书1份。被告悦丰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原告陈忠万到被告悦丰公司处工作。截止2012年11月底,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8213元,此款至今未付。2012年12月25日,原告向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12月31日以原告陈忠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在其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仪劳人仲不字(2013)第03—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忠万提供的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7、8、9、10、11月份工资发放报销表、仪劳人仲不字(2013)第03—13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被告应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工资,应负该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821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悦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忠万工资8213元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悦丰秸秆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胡森宝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