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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345号

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华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发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锡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智。

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金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13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武义印象熟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