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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伟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辉,陈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388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陈井文,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段吉村四社,系陈辉父亲。

被执行人:陈伟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陈伟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教育,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