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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恢执字第37号

赵景珏与赵景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景珏,赵景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恢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景珏,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晓,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景晓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波

审 判 员  张元民

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