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恢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赵景珏,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景晓,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景晓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洪波
审 判 员 张元民
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