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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行执字第762号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魏人社监处字(2012)第56号处理决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信,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人社监处字(2012)第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人社监处字(2012)第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胡鸣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