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信,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人社监处字(2012)第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人社监处字(2012)第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胡鸣潇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