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70-1号原告蔡艳丽,女,生于1959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高耀平,男,汉族,陕A236**号依维柯货车车主。被告于忠勋,男,生于1976年7月22日,汉族,陕A236**号依维柯货车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奇,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艳丽与被告高耀平、于忠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艳丽于2013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耀平、于忠勋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艳丽提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艳丽撤回对被告高耀平、于忠勋的诉讼。
审判员 刘延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