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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君民初字第00070-1号

蔡艳丽与高耀平、于忠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艳丽,高耀平,于忠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070-1号原告蔡艳丽,女,生于1959年12月19日,汉族。被告高耀平,男,汉族,陕A236**号依维柯货车车主。被告于忠勋,男,生于1976年7月22日,汉族,陕A236**号依维柯货车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奇,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艳丽与被告高耀平、于忠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艳丽于2013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耀平、于忠勋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艳丽提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艳丽撤回对被告高耀平、于忠勋的诉讼。

审判员  刘延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