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马春元。
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信桦,经理。
被告:刁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元与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