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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090号

马春元与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春元,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1090号

原告:马春元。

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山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信桦,经理。

被告:刁玉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元与被告青岛世纪祥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刁玉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